I.早产儿和低出生体重儿
早产儿(胎龄小于37周)和(或)低出生体重儿(出生体重低于2500克),如果医疗评估稳定,并处于不需要持续治疗的持续恢复状态(严重感染、代谢性疾病、急性肾脏疾病、肝脏疾病、心血管疾病、神经和呼吸系统疾病),则根据实际出生年龄接种疫苗。
II.过敏
所谓变态反应体质并不是疫苗接种的禁忌。如果人们知道疫苗严重过敏,或者过去因接种疫苗而发生喉水肿、过敏性休克和其他系统性严重过敏反应,则继续接种同一种疫苗是禁忌。
三.感染人体免疫机能丧失病毒(艾滋病毒)的母亲所生子女
感染艾滋病毒的母亲所生的儿童感染艾滋病毒有三种类型:
感染0HIV的儿童
儿童0HIV感染情况不明
0HIV没有感染儿童。
儿童是否感染了艾滋病毒,是否有症状,或是否有免疫抑制的诊断,由一家医疗机构签发。感染艾滋病毒不满18个月的母亲所生的婴儿在接种前不需要接受艾滋病毒抗体的检查,并且对感染艾滋病毒状况不明的儿童接种疫苗。
(1)HIV感染的母亲所生的子女在出生后临时接种卡介苗,儿童在确认未感染艾滋病毒时不接种卡介苗;当儿童确认感染卡介苗时,卡介苗不接种。
(2)经医疗机构诊断为艾滋病相关症状或免疫抑制症状的母亲所生的儿童,不得接种麻疹疫苗;没有艾滋病相关症状的,可接种麻疹疫苗。
(3)感染HIV的母亲所生的儿童可按免疫程序接种乙肝疫苗、白喉疫苗、脑膜炎球菌多糖疫苗、c组脑膜炎球菌多糖疫苗和白破疫苗。
(D)感染艾滋病毒的母亲所生的儿童不应接种乙肝减毒活疫苗、甲型肝炎减毒活疫苗和脊髓灰质炎减毒活疫苗,除非他们显然没有感染艾滋病毒,可以按照免疫程序接种灭活的日本流行病疫苗、甲型肝炎灭活疫苗和脊髓灰质炎灭活疫苗。
(5)未感染爱滋病病毒的母亲所生的子女,在接种前无须进行例行的爱滋病病毒检查。如有感染爱滋病病毒的另一危险,如被诊断为爱滋病病毒感染,下表建议对感染爱滋病病毒的儿童进行跟进防疫注射。
四、免疫功能异常
除HIV感染者或正在接受全身免疫抑制治疗的人外,有免疫缺陷的人可接种灭活疫苗,原则上不接种减毒活疫苗(补体缺陷患者除外)。
V.其他特殊健康状况
下列常见疾病并不是疫苗接种的禁忌:
0生理和母乳黄疸
0例单纯热性惊厥史
0癫痫控制处于稳定阶段
0稳定脑病
0肝病
常见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退、苯丙酮尿症、唐氏综合征、先天性心脏病)
0先天性感染(梅毒、巨细胞病毒和风疹病毒)。
在上述情况下,如果没有明确证据显示疫苗有安全风险,原则上可以按照免疫程序进行疫苗接种。